登錄號 | fsnrb12815 |
主要題名 | 北宋魏陽郡申氏墓誌 |
碑題 | 名稱 | 種類 | 魏陽郡申氏墓誌銘 | 首題 | 魏陽郡申氏墓誌 | 別稱 | 張君妻申氏墓誌 | 別稱 | 北宋申氏墓誌 | 別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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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質 | 墓誌 |
書法 | 楷書 |
語文 | 漢文 |
高廣 | 類型 | 數值 | 單位 | 原拓 | 50×50.5 | cm | 拓裱 | 61.5×62.5 | c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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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潢 | 托裱 |
撰文者 | 李藩 |
書丹者 | 田經 |
著作、立石時間 | 宋 北宋 英宗 治平元年七月十四日卒; 1064 | 宋 北宋 英宗 治平元年九月十一日葬; 1064 | |
出土地點 | |
著錄 | |
影像原件 | 媒體類型 | 檔案名稱/編號 |
數位影像 | 全彩光碟代號: 96Y08b0015, 96Y16b0029 |
數位影像 | 全彩壓縮光碟代號: 96Y08b72JS002, 96Y08b150JS0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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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文 | 內容 | 出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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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陽郡申氏墓誌銘
河南李藩撰,鄉貢進士田經書。
治平元年七月十四日,河南張季莊喪其孀嫂申氏,哀慕號踴,將爲三年之服。同郡友人聞之,爭造其門,且弔且勉,懼其爲禮不中而自納於過。季莊曰:「予幼亡二親,保養之恩,實出申氏,平生固嘗母事之。今其亡也,其可不爲之服邪?不爲之服,則其恩殆將無足以報焉者。」由是友人退而懼其終不肯變,且不可以口舌爭也,相與日往書以諭之,庶乎漸以感悟。一日,季莊果幡然曰:「三年之服是不可爲也,向之所思,蔽於恩而忘義之顧耳。雖然,全顧恩則傷義,全顧義則廢恩。予其降而爲朞,亦足申吾志也。」友人聞之,爲諫猶力。季莊曰:「是不可奪也。聖人立中以爲禮,固不可過也。而今我過之,寧自受以爲咎,不忍全廢吾恩也。」既而友人之議熄,乃屬李藩曰:「余將以九月十有一日舉申氏之喪,祔于吾先兄之墓,願乞子文以誌之。」藩以朋友之命不可違也,遂次其事云。申氏本富族,年十六歸張氏,爲第五婦。天性恬約,不侈服玩。事舅姑能得歡心。舅姑有疾,嘗藥視膳,尤適其意,諸婦咸取法焉。平居賓客猥至,必自手爨,其勤於婦饋而不自驕佚蓋如此。自三十五歲而孀,且復專理內事,頗識大體,不妄語笑,族人愈畏愛之。視財利尤蔑以爲意,閫內嘗有訟而求析者,戒之不聽,則曰:「無置我於訟中以污我也!」至於聞他族之每貨者,亦必醜之,以謂此物奚用多爲。中外益以是為美。嗚呼,家厚於財,而持身不以自污,此古人之所難也,而婦人者能之,是何識之高邪!享年六十有四,以疾終于堂。女二人:長適鄉貢進士田經,次適進士馮瑾,皆先卒。女孫二人:長適進士王玠,次適進士王珫。銘曰:
婦人用恩,溺於己親。兼施旁達,寔鮮厥人。惟其申氏,孤孺同仁。夫子用義,斷在可否。匪服而服,推心則厚。惟其張子,受以爲咎。張子之服,申氏之恩。休聲令聞,□□閨門。刻詩幽壙,告諸先兄。
《千唐誌齋藏志》下册第一二七五頁。 | 《全宋文數據庫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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叢拓識別碼 | SR11440 |
叢拓題名 | 北宋魏陽郡申氏墓誌 |
叢拓類別 | 複本 |
叢拓子項 | |
數量 | 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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